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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日夫妻賣飯糰」事件看租賃糾紛背後的法律問題

  • 作家相片: artsoul0102
    artsoul0102
  • 4月20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4月22日

一對台日夫妻在高雄開設日式飯糰店,因親切形象和「台日友好」宣傳深受歡迎。然而,房東因生意變好要求「租金加倍」並提前解約,雙方爆發激烈衝突。房東砸毀物品、鎖設備,導致丈夫腳部受傷,雙方互告傷害與侵占。事後店家決定搬遷,民眾紛紛聲援,引發社會關注。此文將分析這起事件背後,租客與房東可能將面臨的法律問題。


圖/由於眼紅飯糰店生意好,女房東上門砸店。(翻攝高雄點臉書)
圖/由於眼紅飯糰店生意好,女房東上門砸店。(翻攝高雄點臉書)


一、房東可能觸犯的法條


  1.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房東摔毀門前盆栽與物品,若屬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實務見解:需判斷財物歸屬(如盆栽是否屬租賃範圍內)。

  2.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 若房東的行為導致男店主腳部受傷,且具傷害故意,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情節:若使用工具或手段兇狠,可能構成《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3.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房東將設備上鎖禁止使用,若屬以暴力或脅迫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如營業權),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房東若無合法理由(如未依《民法》第440條催告租金欠繳)即鎖設備或毀損財物,需負民事賠償責任。

  5. 租賃契約爭議

    • 房東要求「提前解約」與「加倍調漲租金」需視契約條款:

      • 若契約未賦予房東單方調整租金權限,可能違反《民法》第153條(契約自由)。

      • 若房東未依《民法》第440條(欠租催告程序)即強制執行,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



二、台日夫妻可能觸犯的法條


  1. 《刑法》第320條「侵占罪」

    • 若房東指控「占用非租賃範圍」屬實,且夫妻有故意將他人空間據為己用,可能構成侵占(但需具體事證)。

  2.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 若夫妻在衝突中反擊導致房東受傷,同樣可能構成傷害罪。

  3.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若擅自挪動房東設施(如固定設備)造成損壞,需負民事賠償。



三、其他法律考量


  1. 租賃糾紛優先適用《民法》

    • 租金調整與解約應回歸契約約定,若房東無合法理由終止契約,夫妻可主張《民法》第226條(債務不履行)要求賠償。

  2. 警方介入與告訴乃論

    • 傷害、毀損等罪屬告訴乃論(《刑訴》第237條),需當事人提告才會進入司法程序。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 若雙方在公共場合有謾罵或滋擾行為,可能被依《社維法》裁處。



結論


本案涉及「民事租賃糾紛」與「刑事傷害、毀損」之競合,雙方行為均可能需負法律責任。

  • 房東:重點在毀損、傷害及強制行為的刑事責任,以及租金調整的契約合法性。

  • 夫妻:需釐清是否確實有侵占或毀損房東設施之事實。

  • 實務建議:應保存現場影像、醫療紀錄及契約文件,以利後續訴訟或調解(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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