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之死:當「保母」成為劊子手,司法能否還孩子一個公道?
- raygin1982
- 4月2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已更新:4月25日
🔺1歲男童剴剴命喪「保母」之手,身心長期遭非人對待。
🔺菲籍看護Mira專程從美返台作證,勇敢揭露孩子在密閉家屋內受盡虐待的真相。
🔺這不僅是一樁家內暴力命案,更是對整體兒少保護機制與司法實踐的集體審判。

📍事件回顧:1歲的他,只能穿尿布、站角落、吃發霉剩飯
2023年,剴剴被交由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擔任保母照顧。然而,在Mira的指證下,我們得知:
剴剴常一罰就站兩三小時,姿勢如軍人稍息,幾乎一動不動。
他每日僅能在廁所吃一餐,由發黑剩飯攪打成泥餵食。
洗冷水澡後不被允許穿衣,即使冬天,也只穿著尿布罰站。
身上經常出現瘀青、腫脹,甚至額頭撞傷。
在社工訪視時,他才會短暫穿上衣物,平日幾乎裸露受虐。
Mira說:「我也是媽媽,我無法接受這樣的對待。」她的證詞讓社會再次感受到深層的心痛與憤怒。
⚠️ 法律解析:虐嬰致死,是否足以構成「殺人罪」?
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構成需具備「殺人之故意」,但在嬰幼兒虐待案件中,法院常因缺乏明確證據,僅認定過失致死、傷害致死。
然而,在剴剴案中,虐待具持續性、計畫性與侮辱性,可能可成立下列罪責:
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若施暴明知可能導致死亡,仍持續為之,即可認定。
遺棄致死罪(刑法第294條第2項):如故意不予照顧,致孩童死亡,屬遺棄行為導致死亡。
加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造成身體殘障、毀容或重傷,將加重刑責。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施以暴力對待兒童,致生死亡或傷害者,將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 若能證實其行為具備「明知可能致死」的惡意,檢方甚至可能主張間接故意殺人。
🧭 國民法官制度,能否成為「還孩子公道」的突破口?
本案已進入國民法官程序,6名素人國民法官、3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這是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戰。
國民法官制度引進公民直觀的價值判斷,特別是在**「情感深度案件」**上,有助補足傳統法院對「虐童案件情境理解不足」的缺口。
但制度能否真正落實正義,關鍵仍在:
證人保護與證據可信度的界定
法官對兒少心理與暴力行為的專業素養
是否能跳脫傳統「缺乏明確致死工具就無殺人罪」的僵化思維
🧱 制度檢討:社工、保母、外籍看護…誰來守護最脆弱的孩子?
剴剴案讓我們痛覺,兒少保護制度仍存下列缺口:
社工訪視頻率過低:若僅因社工到場前換上衣服就能矇混,表示機制無法深入觀察。
保母制度缺乏即時監控:是否應強制居家托育裝設監視器,或建立實名查詢制度?
外籍看護證人制度保護不足:若無Mira冒險返台作證,事證幾乎失據,未來是否應建立「跨國證人保護法」?
💬 結語:我們無法救回剴剴,但可以讓制度不再殺死下一個孩子
Mira一席話令人淚崩:「我也是媽媽,我只是在做我該做的事。」
她讓我們看見人性良善與勇氣,但也映照出一整套讓孩子靜靜死去、社會靜靜錯過的冷漠體系。
司法不是復仇,但應是伸張正義的最後防線。
保母不是劊子手,家不是刑場。
如果我們還有一點良心,就不該讓剴剴白白受苦。
📢 司法盾呼籲行動:
加速推動保母實名制、行為監控與黑名單制度
建立兒虐專責檢警單位與重大案件通報中心
修法明確「長期虐待致死」可構成殺人故意,還給司法適當彈性
設立外籍家庭看護與幫傭的「通報與舉證保護制度」
🏛️ 司法盾──為最沒有聲音的人,發出最大的正義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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