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商涉詐騙案的法律分析:從幣想科技事件看平台責任與被害人救濟途徑
- artsoul0102
- 4月29日
- 讀畢需時 5 分鐘

事件背景與法律爭點
近期,台灣虛擬幣商「幣想科技」因涉嫌與詐騙集團勾結而遭檢警大規模搜索,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報導,該公司號稱擁有全台規模最大的實體門市,卻被發現詐騙集團在要求被害人交付虛擬幣時,會專門指名被害人前往幣想科技的門市進行交易,公司負責人與兩名幹部目前已遭收押禁見。此事件再次凸顯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與跨境流通特性,已成為詐騙集團洗錢與三角詐欺的熱門工具,無論是全球最大交易所幣安或台灣本土的幣託、MAX、ACE交易所,都曾發生類似案件。
這起事件的核心法律爭點在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在不知情下被犯罪集團利用時如何自保?反之,若平台確實涉及共謀,被害人又該如何求償?本文將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分析平台合規防禦策略,並深入探討被害人的法律救濟途徑,最後提出對虛擬貨幣產業監管的具體建議。
平台無辜被利用時的法律自保策略
嚴格落實KYC與AML程序
根據《洗錢防制法》及金管會相關規範,虛擬貨幣平台屬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負有執行客戶盡職調查(CDD)與持續監控交易的法定義務。幣想科技若主張其為無辜第三方,首要之務是證明已完善履行下列合規措施:
完整客戶身分驗證:保存所有客戶的雙證件核對紀錄、實名制資料及交易目的聲明。《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6條明確要求VASP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資料。
風險基礎方法:對高風險客戶(如短時間內頻繁交易、指定特殊交易模式者)應採取強化審查,這正是本案關鍵—若詐騙集團「專門指定」幣想門市交易,平台應已察覺此異常模式並主動通報9。
交易監控系統:導入區塊鏈分析工具追蹤資金流向,尤其關注與已知詐騙錢包的互動。《洗錢防制法》第7條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事業人員(含VASP)發現可疑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主動通報與合作機制
可疑交易報告(STR):即使未達法定申報門檻,內部製作的風險警示紀錄仍可作為免責證據。
執法機關合作證明:如主動提供監視器畫面、配合調閱特定時段交易紀錄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應保存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
技術與制度性防護
獨立合規認證:取得ISO 37001反賄賂管理或類似國際標準認證,證明其制度符合業界最佳實踐。
員工培訓紀錄:定期舉辦防詐教育訓練並留存簽到表,證明禁止協助違法行為的內部政策已傳達至第一線人員。《個資法》第27條亦要求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表:虛擬貨幣平台無辜涉案時的證據清單
證據類型 | 法律效力 | 參考法規 |
KYC完整紀錄 | 證明已盡審查義務 | 《洗錢防制法》第5條 |
內部可疑交易警示 | 顯示主動監控意圖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
與檢警溝通文件 | 證明合作態度 |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
合規認證證書 | 佐證制度完善 |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平台涉共謀時被害人的求償途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實務限制
若檢方最終起訴幣想科技與詐騙集團共謀,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然而實務上存在障礙:
法律適用爭議:最高法院傾向認為詐騙屬「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應優先由檢方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不得直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參與不足:詐騙案件被害人常未被通知開庭,因《刑訴法》僅規定應傳喚「當事人」(指檢辯雙方),被害人地位模糊。
獨立民事訴訟的策略要點
當刑事附帶民事途徑受阻時,被害人應考慮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基礎: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責任:證明幣想科技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如分潤協議)或行為分擔(如提供洗錢管道)。
《消保法》第7條無過失責任:若交易被認定屬消費關係,主張平台未確保服務安全性。
關鍵證據:
門市監控畫面:顯示詐騙集團成員頻繁進出或員工指導操作。
平台內部文件:聲請法院調閱檢方扣押的異常交易報表、內部通訊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證明知情)。
資金流向分析:透過區塊鏈瀏覽器追蹤贓款是否流入平台控制錢包。
財產保全措施: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平台及負責人資產,防止脫產。
虛擬貨幣監管的改革建議
強化平台問責機制
從幣想科技事件可見,現行對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監管存在漏洞:
實體門市監管空白:不同於銀行分行受《銀行法》嚴格規範,虛擬幣商實體門市僅適用一般商業登記,建議修法要求VASP實體據點比照金融機構申報可疑交易。
指定交易模式預警:當特定門市被犯罪集團「專門指名」時,應建立強制通報機制。《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已明文禁止「幫助虛擬貨幣洗錢」行為。
負責人連帶責任:參考《公司法》第23條,修法明定VASP負責人對重大洗錢防制疏失負個人責任。
被害人保護制度革新
設立專責賠償基金:仿照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向VASP收取一定比例交易手續費作為資金來源,用於先行賠付詐騙被害人。
簡化跨境證據調取:建立與主要虛擬貨幣註冊地(如開曼群島、新加坡)的司法合作備忘錄,加速凍結涉案錢包。
修改刑事被害人地位:應修法明定詐騙案件被害人得參與刑事程序並陳述意見,彌補現行《刑訴法》不足。
結論與行動呼籲
幣想科技事件反映虛擬貨幣產業在便捷性與風險控管間的深刻矛盾。從法律角度,司法盾建議:
對交易平台:即使現行法規未明文禁止所有風險業務,VASP應主動採取「合規超前部署」,包括建立專職反詐部門、與執法機關簽署合作備忘錄、投保專業責任險等,才能在爭議事件中有效自保。
對被害人:應儘速組成自救會,同步採取三項行動:(1)向檢方遞交聯合告訴狀增加案件能見度;(2)委任律師聲請假扣押平台資產;(3)透過立委推動修法完善被害人保護制度。
對監管機關:金管會應會同法務部研擬《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專法》,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涉詐異常帳戶重新核驗」、「支付機構延遲結算」等機制本土化,並建立虛擬貨幣交易實名制與冷卻期制度,從源頭減少詐騙利用可能9。
在科技與犯罪手法同步進化的時代,唯有平台自律、被害人積極、監管創新的三軌並進,才能讓區塊鏈技術回歸促進經濟的本質,而非淪為犯罪溫床。司法盾將持續追蹤本案發展,為全民提供最即時的法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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