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成食品標示爭議如何自保?商家面對稽查的「法律防身術」
- artsoul0102
- 4月25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近期新北市三協成餅舖因食品標示問題遭稽查,引發「查水表」爭議,許多商家擔心自己是否也可能因標示瑕疵被開罰,甚至懷疑是否因政治立場不同而遭針對。
作為全民的法律後盾,「司法盾」 在此提供幾項實用建議,幫助商家在面對稽查時能夠合法自保,避免權益受損。

一、食品標示「預防性自保」:確保符合法規
1. 完整標示「原料來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食品包裝應明確標示「內容物名稱」。若使用蛋、奶、肉類等易引發過敏或消費者關切的原料,建議標示具體來源,例如:
❌ 「鹹蛋黃」 → ⭕ 「鴨蛋黃(鹹蛋黃)」
❌ 「鮮奶油」 → ⭕ 「牛奶鮮奶油」
❌ 「肉鬆」 → ⭕ 「豬肉鬆」
📌 司法盾提醒:即使業界慣例認為「鹹蛋黃=鴨蛋」,法規仍可能要求明確標示,避免爭議。
2. 檢查「過敏原標示」是否完整
衛福部規定「食品過敏原標示」應標明以下項目(如含有):
蛋類、奶類、花生、堅果、甲殼類、魚類、大豆、小麥、芝麻、含麩質穀物等。若產品含上述成分,務必在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生產線共用○○設備」等警語。
3. 散裝食品也需標示「品名及產地」
許多傳統商家認為「散裝食品」不用標示,但依《食安法》第25條,散裝食品仍應標示:
品名
原產地(如:台灣豬肉、法國奶油)
含基因改造或過敏原成分
📌 司法盾建議:可在攤位或櫃台旁張貼明顯標示,或於產品容器上貼標籤,避免受罰。
二、行政稽查的合比例性檢驗
即使標示確有瑕疵,行政機關的執法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適當性原則:稽查行為須有助於達成食品安全管理目的。若僅針對特定政治立場商家稽查,難謂符合此原則。
必要性原則:對輕微標示瑕疵,應優先輔導改善而非立即處罰。新北市府需說明本案急迫性何在。
狹義比例原則:稽查造成的負面影響(如寒蟬效應)不得大於公益目的。政治敏感時機的執法更需謹慎。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0條明定行政行為不得有不當連結。若稽查時間點與商家政治活動高度重合,即便程序合法,仍可能構成「實質打壓」。
三、面對稽查時的「現場應對策略」
1. 確認稽查人員身分,並要求出示證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職務證明文件。
若對方未出示證件,可禮貌詢問:「請問您可以出示稽查證件嗎?我想確認單位與權限。」
2. 全程錄影錄音,保障自身權益
稽查過程可能影響後續裁罰,建議商家全程錄影錄音,避免爭議。
若稽查人員表示「不能錄影」,可回應:「依據《行政程序法》,民眾有權記錄公務員執行公務過程,以確保程序合法。」
3. 避免當場承認違規,可要求「書面改善通知」
若稽查人員指稱標示違規,可回應:「我們會立即檢討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能提供書面改善通知,讓我們能依法修正?」
依《行政罰法》第8條,輕微違規可先勸導改善,不應直接開罰。
📌 司法盾提醒:若認為稽查有針對性(如突然密集檢查),可記錄時間、人員姓名,並向地方政府或食藥署申訴。
四、收到罰單後如何救濟?
1. 先確認罰單是否合法
檢查罰單是否有違規事實、法條依據、救濟途徑等資訊。
若認為處分有誤,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
2. 主張「輕微違規應先勸導」
依《行政罰法》第8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若商家是初犯或標示瑕疵輕微,可主張應先給予改善期,而非直接開罰。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若認為稽查程序不公(如選擇性執法),可:
向地方政府政風單位檢舉
申請「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
尋求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律師協助
五、司法盾總結:商家自保3大重點
「預防勝於治療」 → 確保食品標示完整,避免違規。
「程序正義很重要」 → 面對稽查時確認身分、記錄過程、不隨意認錯。
「救濟權益別放棄」 → 若遭不合理開罰,應在時效內提出訴願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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